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訓練與設置規定
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參訓資格
- 領有國內學校或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學校授予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。
- 領有國內高級中學、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書,並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。
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資格與方式
- 依本辦法設置之專責人員應受僱且常駐於公告場所執行業務,不得兼任其他公告場所之專責人員。
- 公告場所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設置專責人員時,應檢具專責人員合格證書、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公(勞)、健保資料同意書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核定。
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異動作業與時限要求
- (原)專責人員設置內容有異動時,公告場所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,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。
- 專責人員離職、異動或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,公告場所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即指定具參加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;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,但報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准者,得延長為六個月。代理期滿前,應依第一項規定重行申請核定。
- (原)專責人員得於未執行業務或異動日後,以書面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報備。
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到職訓練與時限要求
- 經取得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,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為專責人員者,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,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到職訓練。
- 前項專責人員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,公告場所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檢具完成到職訓練之證明文件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報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