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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空品擴大納管對象,嘉義市超前佈署輔導管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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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,分別於103年7月1日及106年1月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場所,並持續滾動 檢討整併及擴大納管對象,於109年12月11日訂定「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」草案,預定擴大納管對象並作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依據。

       嘉義市目前已列管10類共30家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,依該草案公告內容,本次新增納管場所類別包含核定招生人數達200人以上幼兒園、達20床以上之產後護理機構、核定收托人數達35人以上托嬰中心、衛福部評鑑之地區型醫院、政府機關(警察局)、樓板面積為1000至2000m2之運動健身場所,以及醫院附設與民營護理之家,預計新增後列管場所將擴大至14類82家。新增列管場所除應定期維護室內空氣品質外,並須於一年緩衝期限內設置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、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及實施第一次定期檢測。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將於今(110)年度對預計公告列管場所超前佈署進行輔導,以因應後續政策推動,減低衝擊影響。另外為因應新增列管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受訓需求,該局將媒合環保證照訓練單位於嘉義市開設專班,以利該列管單位便於就近受訓考照。

       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,將持續積極把關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,並持續協助市民瞭解室內空氣品質狀況。若民眾欲得知更多室內空氣品質最新資訊,可至嘉義市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查詢(https://www.cycepbiaq.com/),如有任何問題,也歡迎致電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05-2251775轉205洽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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